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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4 22:23?出處 華聲在線
“未交4萬元罰款 強制引產”應追責
網曝安康一懷孕7個月的母親馮建梅未交4萬元罰款遭強制引產,在沒有通知家人的情況下,肚中胎兒被強制引產。對此,鎮坪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在其官網回復,稱該孕婦屬于政策外懷孕。通過該鎮干部反復做思想疏導工作,孕婦同意落實終止妊娠術,并與于6月2日15時40分接受終止妊娠術。(6月12日《華商網》)
懷孕7月未交4萬元罰款遭強制引產,首先我們不管是否違背計劃生育條例,這都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2002年實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都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顯然這位孕婦被強制引產人身權益已經明顯受到侵犯,應該追究當地有關官員的法律責任。
另外,《人口與計劃生育法》還明確規定,對于國家工作人員在計劃生育工作中,侵犯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甚至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也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雖然這位孕婦沒有被非法拘禁,但至少被非法剝奪了人身自由,更何況這是當地有關官員利用手中的職權犯罪呢,所以應當加重處罰!
更重要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國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也既是說作為計生部門根本沒有權利把這位孕婦強制帶走,并作引產手術,雖然報道中稱這位孕婦屬于政策外懷孕,并且通過思想疏導,同意落實終止妊娠術,但是根據《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凡是計劃外懷孕的,必須采取補救措施,既然沒有規定必須強制引產,那么當地有關官員強制這位孕婦引產就是涉嫌濫用職權和違法,同樣應該追究法律責任。
因此結合以上幾點法律法規,筆者給出三點建議,一,這位孕婦極其家屬完全可以依法對當地涉案官員和部門提起法律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請求國家賠償;二,向當地檢察院舉報涉案官員和部門的犯罪行為,要求立案偵查,并且追究當事官員和部門刑事責任;三,依法通過信訪渠道向當地政府,人大等上級政府部門反映問題,只有如此,“未交4萬元罰款遭強制引產”這樣觸痛社會神經讓人震驚事件才不至于發生,同時也給其他地方警醒。
本文“”來源:http://www.dchiamo.cn/news/shehui/43814.html,轉載必須保留網址。作者:翟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