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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30 10:01?出處
一女子與同伴戲水時同時溺亡 因曾出手營救同伴希望申報“見義勇為稱號”
昨日,黃茂興小心地將材料遞進市長信箱,因為市政府門前的保安告訴他每周都會有專人把信件收集起來交給市長。兩年前,黃茂興的外甥女廖麗萍與其兩位女伴到橫崗街道大康社區園山風景區游玩,其中一名女伴鄧冬梅不慎在溪谷中溺水,廖麗萍當即上前營救,但卻不僅未把鄧冬梅救出,反而自己也不幸當場溺水身亡,而鄧冬梅也在當天搶救無效身亡。
兩年來,黃茂興一直奔波于當地派出所、各級公安局、見義勇為基金會等機構,希望為廖麗萍爭取到“見義勇為”稱號。目前,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和當地的梧桐派出所均已經認定廖麗萍“符合見義勇為的條件”,但見義勇為基金會卻以廖麗萍是與落水者一起玩耍,而且兩人是在不顧風景區“嚴禁游泳”公告的情況下落水的,認定廖麗萍的行為“不符合獎勵條件”。
文/記者鐘達文 圖/記者高鶴濤
事件:兩少女落水身亡
救同伴不幸身亡
這場斷送了兩位少女生命的意外發生在2008年8月29日,當時廖麗萍21歲,而鄧冬梅20歲。當天上午10時許,兩位女孩與另一位朋友楊紅錦相約到龍崗區橫崗街道大康社區園山風景區游玩。到了一個水深約1~2米的溪谷時,鄧冬梅興奮地換上游泳衣下水嬉戲,而廖麗萍也挽起褲腳,站在水里。楊紅錦由于前一天晚上上夜班,因此并未下水,而是躺在溪谷旁邊的石頭上休息。
根據梧桐派出所去年1月10日出具的一份“關于園山公園游客廖麗萍溺亡意外事件的證明”,8月29日上午11時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大康社區園山風景區有人溺水,值班民警立即趕到現場。調查結果主要根據的是楊紅錦的陳述。據稱,當時鄧冬梅開始在水中掙扎,拼命喘氣,廖麗萍上前想拉住鄧冬梅的手,但沒有抓住,連自己也滑倒在深水中。隨后楊紅錦撿起一根木棍想讓兩人抓住,但沒有成功,便急忙下山向路人求救。
當路人將廖麗萍和鄧冬梅救上岸時,兩人都已經口吐白沫,臉色發白。其中,廖麗萍已經沒有生命體征,當場死亡,而鄧冬梅雖被送到橫崗人民醫院搶救,但仍于當晚10時左右不治死亡。
家屬為稱號四處奔忙
盡管事件發生在兩年前,但橫崗街道辦維穩綜治辦主任周春根對此事還記憶猶新。據周春根回憶,事發后廖麗萍的家屬們堅持不讓殯儀館人員將尸體拉走,一直到第二天凌晨,廖麗萍的尸體才得以搬離現場。此后,家屬與街道辦、園山風景區方面便開始協商賠償問題。9月5日,家屬終于與園山風景區達成協議,約定賠償金額合計人民幣30萬元,廖麗萍母親黃淑英則承諾“不再以任何理由追究深圳市天然園山風景區發展有限公司任何民事、刑事等各項法律責任”。據周春根透露,這個數額比鄧冬梅得到的賠償金要稍微多一些,這主要是考慮到廖麗萍的父親已不在世,家中經濟環境較差,特別照顧的。
盡管已拿到賠償,廖麗萍的舅舅黃茂興仍然希望為廖麗萍爭取到“見義勇為”稱號。于是,在這兩年間,黃茂興便一直奔走于街道辦、派出所和見義勇為基金會之間。昨日,黃茂興向記者出示了一份編號為“(2008)訪491、信536”的“公安機關處理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意見書中載明:“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認為廖麗萍符合見義勇為的條件,建議報見義勇為基金會最后認定”。黃茂興認為這足以證明,廖麗萍的行為屬于見義勇為。
基金會:
不能認定其見義勇為
這份意見書并未得到深圳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認可。昨日,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主任宋定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經過基金會工作人員多方走訪調查,認定廖麗萍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的條件。宋定宗認為,在兩人溺水身亡的事故現場約6米的唯一路口旁,豎立著一個“嚴禁游泳,違者罰款”的警示牌,兩人下水已經違反了景區管理規定。其后,宋定宗還向記者出示了一份楊紅錦事發后在派出所做的口供,當時楊紅錦陳述“鄧冬梅與廖麗萍一起下水玩耍”,“這就證明廖麗萍當時也在水中玩耍,并沒有特別的施救行為,很可能只是伸手拉鄧冬梅的瞬間反應。”宋定宗說。“事發地溪谷的石頭上長滿青苔,很容易滑倒,兩人死亡應該是意外事故。”
宋定宗表示,此事件的定性是經基金會第三屆九次理事會會議討論的結果,這也是第一次有見義勇為認定爭議被提到理事會上討論。據介紹,理事會是基金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其成員包括了不少向基金會捐獻了大量資金的企業家,他們經過慎重的考慮,綜合調查結果作出了“不符合獎勵條件”的決定。
事件三大疑點:
1.戲水還是游泳
景區內“嚴禁游泳”的警示牌是基金會不予認可見義勇為的重要理由。黃茂興則認為,廖麗萍根本不算“游泳”,“只是挽起了褲腳趟水,怎么能算違規游泳呢?”景區在事發后就把牌子換了,把“嚴禁游泳”換成了“嚴禁游泳、戲水”,這恰恰說明廖麗萍并無游泳的違規行為。
2.伸手拉人是瞬間本能還是救援行為
黃茂興認為,廖麗萍伸手拉人的行為當然屬于見義勇為,而且其救助行為為鄧冬梅贏得不少時間。黃茂興認為,如果不是廖麗萍施救,鄧冬梅很可能會當場身亡。
橫崗街道辦維穩綜治辦主任周春根認為,當時兩人在水中玩耍,鄧冬梅先滑倒,廖麗萍很可能只是出于本能去伸手拉鄧冬梅,結果自己也滑倒在溪谷深水處,整個過程前后也就幾秒鐘,“更多是自然反應,而并沒有救人的主觀意愿,不應該認定為見義勇為。”周春根說。
3.公安分局的認定前后不一
昨日,記者分別從黃茂興和宋定宗手中拿到了兩份龍崗公安分局的“信訪事項答復意見書”。黃茂興手中的意見書是在2009年1月10日發出的,認為“廖麗萍符合見義勇為的條件,建議報見義勇為基金會最后認定”。然而,在2008年12月8日,龍崗公安分局也發出一份意見書,“廖麗萍雖有伸手救助鄧冬梅的情節,但與見義勇為有顯著區別。”因此認為廖麗萍的行為不符合見義勇為的條件。
對此,宋定宗表示,基金會作為民間組織,有自己的價值取向,是否符合見義勇為獎勵標準的最終認定權在基金會,而公安機關的意見只能作為參考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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