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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20:21?出處
【本報訊】 今年34歲的王小倩騎自行車回家,途中把喝醉酒的行人高建撞倒,雖經治療,但高建落下了智力缺損的后遺癥,由于雙方就賠償金額存在異議,高建一紙訴狀將王小倩告上法庭。城關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小倩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付高建3.5萬元。宣判后,王小倩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5月27日,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損害賠償糾紛案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去年6月20日16時許,王小倩騎自行車回家路過城關區劉家坪村一個下坡路段時,看到前面有一位醉酒的行人,心里緊張的王小倩朝醉酒的行人撞了上去,沒有防備的高建被自行車從背后撞翻后倒在地上,造成多處受傷。事發后,被送往蘭州市第二人民醫院救治。交警部門對該事故進行了處理,認定王小倩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高建為中度智力缺損,構成六級傷殘;右耳重度聽覺障礙,構成九級傷殘。
城關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此案基本事實清楚,所涉事故已由交通警察部門認定,王小倩對該事故承擔主要責任,對導致高建身體殘疾的后果,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由于高建醉酒后在馬路上行走,自身對事故的發生負有次要責任,高建應承擔30%的責任。判決王小倩賠償高建各項費用合計3.5萬元。一審判決后,王小倩不服,向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昨日,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損害賠償糾紛案二審后認為,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應予認定,依法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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