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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5-28 20:21?出處
因為對房子的土地使用年限不滿意,頭天交了購房預定金的查先生于第二天打消購房念頭,便想拿回購房預定金,但開發商認為購房預定金交了就不能退,雙方交涉多次無果,查先生遂將開發商告上法庭。
今年3月30日,上高縣的查先生與宜春市南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一份《南氏·金地嘉園樓宇認購書》,打算在“南氏·金地嘉園”置業,并交了1萬元的購房預定金。第二天,查先生發現他想買的房屋的土地使用年限只有41年,比國家規定住宅商品房土地使用權年限70年少了29年,他覺得劃不來,于是打算拿回1萬元的購房預定金。但他的這一要求遭到了“南氏·金地嘉園”售樓部的拒絕。
◎“金地嘉園”
相關資料已作明示不擔責
對此,“南氏·金地嘉園”售樓部告訴記者,雙方在《認購書》上都簽了字,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應受法律的保護。同時,他們按照房管局的要求把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規劃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等相關資料都掛在售樓部大廳的墻上,已經作了明示。“查先生在簽《認購書》前不看清楚,怎么能怪開發商?”
◎市房管局
政府部門不承認《認購書》
對此,宜春市房管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員表示,作為主管部門,房管局只是對“房屋買賣合同”的條款有所規定,《認購書》是開發商自己設定的,政府部門不予承認。其次,《認購書》中的條款只是規定了開發商的權利,并沒有規定義務,而對認購方又只規定了義務,無任何權利,是明顯的“霸王條款”。
宜春市消費者協會認為,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簽訂《認購書》并收定金有失公平,應視無效,而不退回定金又屬違法。另外,雙方沒有簽主合同即《商品房買賣合同》,從合同《認購書》即使簽了也是無效的。
◎結果
開發商愿退回購房預定金
5月21日,袁州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購房預定金糾紛案”。法庭上,宜春市南氏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方面主動提出和解,表示愿意退還查先生的1萬元購房預定金。
□文/圖 記者李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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